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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 3889人阅读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理由如下:
1、目前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问题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最高法院在新近出台的答复中也表明了对贬值损失赔偿的否定态度。
2、车辆贬值损失是间接损失,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予以赔偿。目前理论上关于车辆贬值损失争议较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个概念,更没有列出这一赔偿项目。根据侵权的补偿原则,财产损害以实际发生为准,即损害多少补偿多少,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而“贬值损失”属于人们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心理评价,不属于直接损失。
3、鉴定难。目前我国鉴定市场不规范,车辆贬值损失鉴定存在统一标准,市场多变及不可控因素作用以及鉴定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就具有较大的任意性。
4、目前我国交通事故率居高不下,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薄弱,贬值损失赔偿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五、关于车辆贬值,每一辆车在使用过程中都会存在,汽车作为普通物品,应发挥汽车使用价值,对该物品的判断应该以使用价值作为基本标准。但是,也不是每一辆车都会产生贬值,如果发生事故的车是一辆适用很久的旧车,发生事故后进行修理,会对造成损害的汽车零部件更换,以旧换新后车辆不但没有贬值反而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也需要充分考虑。如果肯定车辆贬值损失,必然会造成大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争讼纠纷。
因此,对于已经获得机动车维修费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不应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