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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程某某诉张某、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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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程某某诉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关键词】网约车;家庭自用;危险程度;通知义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总第246期)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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