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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报废的机动车后出现交通事故,转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汪某的机动车已达报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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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报废的机动车后出现交通事故,转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汪某的机动车已达报废标准,但是汪某并未办理注销登记而是拿到二手车市场再次出售,以2万元价格出售给文某。文某驾驶了一段时间后,又将该车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小舅子贾某。
后来贾某在驾驶该车时与廖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廖某被送至医院后,花费医疗费8万元左右。经鉴定机构鉴定,廖某构成九级伤残。 廖某遂将贾某、文某和汪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继续转让或上路行驶,应及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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