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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负次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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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负次要责任,左转未让直行负主要责任
2021年9月,小刘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一路口时,遇小杨驾驶的小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左转,两车发生意外碰撞,造成小刘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经调查判定,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而小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事故发生后,小刘被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鉴定结果为一处十级伤残。
小刘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杨及保险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刘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源:罗法官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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